2023年 01月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填报单位(盖章):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2023.01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潭市监处罚〔2022〕 604 号 | 建阳市麻沙镇云龙金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正案 | 建阳市麻沙镇云龙金行 | 350784600028225(注册号) | 施云龙 |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西街182号云龙金行检查时,发现型号为DJ-5002的电子天平,产品侧面标签标示:生产厂家为福州华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规格:Max=500g,a=0.1g,d=0.01g,出厂编号:13133等,放置于当事人店内经营场所用于金银饰品零售称重,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当事人使用的DJ-5002电子天平无检定合格标识。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 主动履行15天内罚款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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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潭市监处罚〔2022〕 605 号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幸福宝贝奶粉店未进行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且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幸福宝贝奶粉店 | 92350784MA2Y21X3X8 | 苏美林 |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西街4-3店的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幸福宝贝奶粉店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进店左侧货柜发现售卖6只“美国格朗”牌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名称: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型号:SC-003,生产许可证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0068号,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7201219,生产企业为:东阳市思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进行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且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 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 主动履行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9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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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潭市监处罚〔2022〕 606 号 | 南平市建阳区桂林国有林场医务室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及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案 | 南平市建阳区桂林国有林场医务室 | 350784019412(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号) | 徐将荣 |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桂林国有林场场部的南平市建阳区桂林国有林场医务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医务室从业人员徐将荣无健康体检报告或有效健康证明,同时发现该医务室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 | 罚款、警告。 依据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十八条
| 主动履行15天内罚款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9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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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潭市监处罚〔2022〕 607 号 | 南平市建阳区新城华府双好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南平市建阳区新城华府双好超市 | 92350784MA30QCG92K | 陈端灿 | 经查实,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从南平市建阳区繁星冷库进货,以每斤18元价格购进5斤“腊肉” (系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08.01,保质期:180天,生产商:汕头市金平区湘汕腊肉加工厂),当事人经营者购进该食品后,将该食品拆封,分割成重量不等的小块,分为7盒销售,并标示包装日期:2022年8月22日,有效日期:2022年9月21日。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18日售出2盒,销售价格49.6元/kg,剩余5盒,标示销售价格共74.9元,至2022年9月23日,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柜内销售,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监督当事人现场销毁。 当事人销售食品均有销售记录,2022年9月22日至23日案发时未曾售出以上腊肉。截止2022年10月19日尚无消费者来要求退货或者反映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以上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为:“腊肉”5盒,货值金额按标示销售价格共74.9元,无违法所得。
| 罚款。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太阳城赌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南市监规[2020]3号)
| 主动履行15天内罚款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9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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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潭市监处罚〔2022〕 608 号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食常来饭店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案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食常来饭店 | 92350784MA2YB5LQ1N | 杨永兴 |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中瑞新城华府606.602店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当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市监责改[2022]62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仍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 罚款。 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主动履行15天内罚款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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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潭市监处罚〔2022〕 609 号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彬彬土菜馆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案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彬彬土菜馆 | 92350784MA30P21HXA | 颜德彬 |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麻沙西街57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当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市监责改[2022]62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仍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 罚款。 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主动履行15天内罚款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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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潭市监处罚〔2022〕 610 号 | 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吉仁堂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吉仁堂药店 | 92350784MA2XRHXD0U | 龚美华 |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黄坑街118号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吉仁堂药店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于2022年10月11日17时51分销售的处方药“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产品批号:17120603,生产企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秋水仙碱片”(生产批号:20220503,生产企业:广东省彼迪药业有限公司),该药店无法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对应应留存的处方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 | 警告。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9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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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潭市监处罚〔2022〕 611 号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味芙蛋糕店未严格执行和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案 | 南平市建阳区麻沙味芙蛋糕店 | 92350784MA30QQF27W | 林旺坤 |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事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林旺坤的健康证已于2022年9月1日过期,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 | 警告。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 | 主动履行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0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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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潭市监处罚〔2022〕 612 号 | 福建馥峰茶业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记录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 福建馥峰茶业有限公司 | 91350784MA32U3N61X | 苏建军 | 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生产包装6千克绿茶,包装标示商品名:“馥峰翠芽”绿茶,净含量:200g,产品标准号:GB/T14456.2-2008,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共生产包装30盒该款产品,每盒销售价格1600元。至2022年10月8日,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款产品全部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该款产品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台账,也未及时上传上述食品的生产销售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经查询,绿茶产品标准GB/T14456.2-2008已于2018年6月1日,被GB/T14456.2-2018代替。当事人于2016年8月3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绿茶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4456.2-2008。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名称变更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发新证,延用绿茶包装标示产品标准号即GB/T14456.2-2008。
| 警告。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主动履行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3
|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