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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  南平市建阳区财政局太阳城赌城印发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签发人:陈军杰

潭林〔202284                黄有盛

 

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  南平市建阳区财政局

太阳城赌城印发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太阳城赌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及《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林业局太阳城赌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资环〔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区林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2.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3.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4.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   南平市建阳区财政局

              2022118

(此文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太阳城赌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 及《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林业局太阳城赌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资环〔2022〕15号 )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含油茶等木本油料)、森林抚育、林业碳汇试点及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等方面的支出。造林补助资金中的松林采伐改造提升项目用于采伐、集材道开设、林地清理、整地挖穴、苗木、栽植、抚育、管护等相关环节。严禁乔木林地类转变为种茶,种植经济林(油茶等木本油料除外)、毛竹林不予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指导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林业局林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编报年度任务计划、项目申报、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及资金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良种苗木培育、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等补助。

 造林(含油茶等木本油料)补助指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及松林采伐改造提升等补助。

 森林抚育补助指用于开展森林的择(间)伐、割灌除草、补植修枝、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支持范围。

 林业碳汇试点奖补指对提高森林生态碳汇增量而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给予的奖补。

 林业局会同财政局结合林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等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第九条  林业局及时下达本年度工作任务(造林、抚育等国土绿化任务数),确保各乡镇、街道及时完成,按预定时间完成验收检查工作。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应当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并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年度补助标准,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林业局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和避免同级资金重复补助前提下,可根据当地林业发展需要,分类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相应调整绩效目标,报请财政局审批。财政局批复后报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林业局。

第十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投入、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先建后补”和“以奖代补”的方式管理使用。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资金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十 专项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  林业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

十七  林业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  林业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九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 本办法由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太阳城赌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和《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林业局太阳城赌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资环〔2022〕15号),结合我区林业实际情况制定我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自然保护区林区所有者补偿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的支出。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补助指用于本区域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的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天然林原则上是“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纳入补助的天然商品林。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即目前每年每亩22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管护补助支出21.75元(包含用于重点公益林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除经济林、竹林外的乔木林和其它林另外补助1元/亩。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目前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3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管护补助支出22.75元。

天然毛竹林停伐管护补助按当年补偿标准,扣除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后,属乡(镇)街道管理的全部纳入乡(镇)街道统筹费用,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全部纳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护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停伐管护补助的公共管护支出由县级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森林保护宣传、巡护平台建设运营、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下达面积调整,补偿资金标准有变动的,按相应标准扣除综合保险费和公共管护支出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到位后,根据上年度发放金额的60%,预下拨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从管护补助支出中列支,由区林业局根据每年参保面积、费率、保额计算的保费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

第七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支出的林权所有者(包括林地和林木所有)经济补偿补助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将30%的管护补助支出作为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支付给林地所有者,30%的管护补助支出作为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支付给林木所有者。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管护补助支出扣除及无需扣除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后的资金,用于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根据“乡聘、站管、村监督”的管理改革要求,管护补助支出(重点公益林需扣除森林综合保险保费)的55%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另外45%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和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其中统筹费用中的15%用于村监管、宣传等费用支出,85%用于护林员、监管员等管护支出。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管护成效检查验收,并向区林业局提交检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承担的管护面积及自查的合格面积,书面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将年度资金予以拨付。

第十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林业站做好业务指导,其中:林权属村集体的,由各村按照经村民代表通过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费使用方案”使用;林权属个人的,各村要把经济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按省上要求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发放,其中到人到户部分于实际拨付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录入“乡村振兴”在线监管平台,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也一并拨付,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收到后应及时将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支付给林地、林木所有者

第十一条  根据林业局安排的赎买单位,在重点区位商品林赎买后提供权属变更材料书面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区林业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相关赎买单位。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村集体等单位对管护补助支出实行专项核算,准确反映管护补助支出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区林业局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护林员和监管员分别签订管护合同和监管合同,承担管护责任,履行管护义务、按合同履行情况支付管护工资。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按月发放护林员、监管员的工资。护林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及管护质量考核方案,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年终根据管护质量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统筹使用护林资金,为护林员业务培训、工资保险和装备购置等森林资源管护提供资金保障。护林员工资发放到护林员个人账户。根据管护合同扣取的工资和年终管护质量考核结果扣取的绩效工资应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奖励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护林员,以及本辖区森林防火、补植造林等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视查证情况,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下发的《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太阳城赌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2019〕60号)废止。

十八 本办法由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

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太阳城赌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及《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林业局太阳城赌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资环〔2022〕1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用于天然商品林停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监测、森林步道建设、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国有林场服务能力建设、国有林场事业经费、林业信息化建设、林业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林业局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和资金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根据省市规定由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央财政资金实施期限及评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指中央财政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等补助。

第六条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修缮,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自然宣传教育与生态体验、规划编制等补助。

第七条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指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重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管护宣教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开展自然宣传教育与生态体验活动等相关补助。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助支出。

第八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指用于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保护补偿等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猪危害防控、罚没物移交保管及处置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指用于对古树名木(含古树群)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修复及资源调查、管理系统建设、宣传教育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森林防火补助指用于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 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森林航空巡护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指用于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和除治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 林草监测补助指用于全省性森林、草原、湿地监测评价、规划设计调查、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生态定位监测等林草资源监测与评价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二条 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指用于森林步道的道路系统、标示系统、宣教系统等设施建设支出的补助。

第十三条 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基层林业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国有林场管护站点、林区道路、监控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事业经费补助指用于保障省属国有林场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及社会保障等补助。

第十六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补助指用于全省林业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安全保护、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七条 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指用于林业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执法装备购置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八条 林业局、财政局应根据”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本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步道建设需附项目实施方案。

十九 林业主管部门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约束性任务和避免同级资金重复支持前提下,可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分类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相应调整绩效目标,报财政审批,批复后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二十 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林业局应当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二十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 林业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二十  林业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 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九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南平市建阳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太阳城赌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及《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林业局太阳城赌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资环〔2022〕15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或引导性扶持资金,主要包括林下经济发展、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管理。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林业局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和资金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根据具体情况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央财政资金实施期限及评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重点扶持示范建设、种苗育、品牌创建、森林康养,支持打造一批林下经济重点县和重点乡镇(街道),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实现林下经济良种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

第六条 竹产业发展补助包括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竹产业发展中的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重点支持竹业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竹山机械装备购置、推广应用,竹林丰产示范片建设等。

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竹产业原材料基地、精深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补助,通过一二三产业联动与融合,推动笋竹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笋竹精深加工附加值,择优扶强笋竹产业链。

第七条  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笋竹精深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开展竹林认证、品牌创建和引进新设备等方面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500万元。其中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补助标准不超过支出额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100万元,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竹林认证补助不超过支出经费50%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新设备引进补助标准不超过新设备采购金额3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200万元,生产有机燃料等低端产品加工设备不予补助。

第八条  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开展竹山机耕道建设与维护、竹林培育相关设施设备、笋竹培育新技术推广、笋竹采运新工艺及丰产竹林示范片经营措施等方面的补助。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以及被安监、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九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发展设施花卉、激励品种创新以及承担省政府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补助对象除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承办单位外,其余均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且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 

  发展设施花卉主要支持建设用于花卉苗木生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含温室物联网控制系统)、连拱大棚和拱形大棚,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温室或

大棚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结果为依据)的50%,每个申报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与贷款贴息重复申报。

激励品种创新主要支持建设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补助原则上从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命名后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45万元;单个花卉苗木优良品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个数不超过当年申请奖励品种总数的 1/3。

第十条  林业科技推广补助指用于资源培育、木竹加工、花卉、林业碳汇、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示范,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含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普及,以及种苗科技攻关、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支出的补助

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林业科技平台建设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 科技攻关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补助最高不超150;其他科技研究及推广项目最高不超50万元。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连续支持三年。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补助,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1000亩以上,或油茶500亩以上,

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它经营200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30万元;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300 亩以上,或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50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每年支持100家以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

第十一条  林业贷款贴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种植、森林资源培育贷款的利息补助(不含林产加工类项目)。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单位及个人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超过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月15日前的贷款,当月计算贴息,每月15日后的贷款,当月不计算贴息)。

林业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贴息补助具体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财局、林业局报送当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

林业局审核环节含银行征信查询,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并加强档案管理。

十二 其他林业经济发展补助是指用于县域经济发展、 援藏援疆、民族乡、镇村等林业改革发展帮扶经费补助。

十三 林业局、财政局应根据“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十四 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及时拨付,区林业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规划、实施和项目验收。

十五 林业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快项目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林业主管部门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约束性任务和避免同级资金重复支持前提下,可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分类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相应调整绩效目标,报财政审批,批复后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十六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十八 林业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项目执行结束后,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上报,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九 林业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  本办法由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  南平市建阳区财政局太阳城赌城印发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办公室          2022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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