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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预告 |
建阳区水利局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至11:00开通热线电话,区水利局局长翁建义围绕今年建阳区水利工作相关情况开展在线访谈,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热线电话5823697,欢迎广大网友参加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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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林业局开通政风行风热线电话,市林业局吴良荣副局长在线解答围绕林权制度登记及林业法制等方面问题的咨询, |
主持人 ( 10月10日 09时00分 ) | 2012年10月10日上午9:00至11:00,建阳市林业局开通热线电话,市林业局吴良荣副局长在线解答围绕林权制度登记及林业法制等方面问题的咨询,咨询电话:5840965(林政科),5826708(林改办).欢迎大家来电咨询!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09时01分 ) | 2012年我局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认真抓好工作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利促进了林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就当前集体林权登记制度及林业法制方面问题回答网友的提问。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09时05分 ) | 答: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核发的法律凭证。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林地都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村民使用集体林地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委会与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09时15分 ) |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09时21分 ) |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09时30分 ) | 答:应当提交的材料有:1、林权登记申请表;2、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09时39分 )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刑事案件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重大案件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特别重大案件为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09时55分 )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网友 ( 10月10日 10时02分 ) | 问: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如何处理?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0日 10时12分 ) | 答: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吴良荣副局长 ( 10月17日 10时43分 ) | 答: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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